2010年11月15日意大利發布通報,意大利經濟發展部擬修訂關于紡織產品、皮革制品和鞋類銷售的規定。
通報的法令包含4條:
-第1條詳述了在與打算供銷售的成品和半成品提供的規范文件中必須包含的信息(提供制造的每一階段和遵守適用的國家和國際標準的指標)。
-第2條規定了為了使用“意大利制造”標志,在法律適用范圍內的行業中成品必須達到的要求;同一條還規定了為了使用“意大利制造”標志,此類產品最后的實質性轉變必須在意大利進行。
-第3條規定了如果制造商具有明確證明完成每一階段的場所的文件,并且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某一階段應當推定是在國外完成的情況下,制造階段的跟蹤應視為是可作證的。
-第4條指派商會、行業、手工工藝品和農業協會(CCIAA)對允許進入市場的產品正確標簽和關于使用“意大利制造”標志履行檢查的任務;依照2010年的第55號法律,其指定手工工藝品和農業協會作為負責發布行政罰款和暫停屢次違規的制造公司活動的機構;該條闡明了在不影響其規定的情況下,所規定的檢查不排除平常由行政警察或海關檢查執行的所有監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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